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江西省萍**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曾**、彭**、熊向星、徐**、彭**、徐**、熊**、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江西省萍**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曾**、彭**、熊向星、徐**、彭**、徐**、熊**、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徐**、曾**、彭**、熊向星、徐**、彭**、徐**、熊**、黄**在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一审对上诉人江西省萍**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徐**、曾**、彭**、熊向星、徐**、彭**、徐**、熊**、黄**的上述申请已经上诉人江西省萍**发有限公司同意,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被上诉人徐**、曾**、彭**、熊向星、徐**、彭**、徐**、熊**、黄**撤回起诉。

二、撤销(2015)湘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42382元,上诉人江西省萍**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21191元,被上诉人徐**、曾**、彭**、熊向星、徐**、彭**、徐**、熊**、黄**自愿共同承担2119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