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等人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西**民法院审理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审被告人金**、金**、金**、金*庚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甲、金*甲、金*乙、金*丙、金*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莲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甲、金*甲、金*乙、金*丙、金*丁、原审被告人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和当事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金**与被害人金*乙两家因土地纠纷,存在争执。2014年6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金**进到金家村祠堂,欲与被告人金*己和金**等人一起去江里洗澡,看到被害人金*乙在祠堂看电视,遂叫金*己等人先行走。金**走到金*乙处责问两家土地纠纷的事情,为此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打斗中,金**用手电筒将金*乙的头部打伤,金*乙用长木凳将金**头部打伤。经人劝开后,两人相继离开金家村祠堂。被害人金*乙在回家的路上碰到其母亲贺**等人,贺**等人劝金*乙去上药,就跟在金*乙后面,步行至金家村祠堂侧门路边时,金*乙拿起堆放在路边的两块砖头,与被告人金**驾驶黑色丰田小轿车载着金*戊、金*己、金*庚三人从家里出来去医院上药途中相遇,该车行驶过程中未开车灯,在金家村村民金**家附近时向右打方向盘,以52KM的车速将金*乙后面其母亲贺**撞倒在地,金**撞倒人后立即停车,被告人金*戊、金*己、金*庚从车上下来便追赶金*乙至金家村村委会附近,并对金*乙进行殴打,金**与其妻子陈*等人将受害人贺**抬上其小车,送往莲**民医院抢救。受害人贺**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贺**系重度颅脑损伤併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金*乙因伤致头皮多处裂伤,第1、2腰椎左横突骨折、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全身多处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金**于2014年6月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金*戊、金*己、金*庚于2014年6月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经莲花**司法所调解,被告人金**家属与被害人金**及其家属于2015年7月10日达成如下协议:1、金**方同意一次性赔偿金**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共计60万元整(不包含前期已支付的费用);2、金**方对金**、金*戊、金*己、金*庚的行为予以谅解,同意法院依法酌情处理,并出具刑事谅解书;3、协议履行后,双方不得就民事赔偿问题找任何部门和对方提出任何无理要求及诉求,以达到和谐相处的目的;4、付款方式:金**方负责处理其母亲后事,凭火化证明一次性付清;5、此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签订后,金**及其家属对其母亲的后事予以了处理,由金家村村支书金*E将金**家属给付的60万元赔偿款转账给了金**方,金**方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夜间驾驶车辆盲目行驶,临危处置失当,撞倒被害人贺*甲并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金**、金**、金**、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金*乙轻伤一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金**、金**、金**共同伤害金*乙,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四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投案,并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家属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一人犯两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甲、金*甲、金*乙、金*丁、金*丙及代理人许**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认为被告人金**驾车撞死贺*甲系故意杀人,被告人金**、金**、金**系故意杀人共犯的意见,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查,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赔偿的数额不低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举证并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的数额,且已履行完毕,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经莲花县**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三、被告人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四、被告人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欧*某甲、金**、金**、金**、金**上诉提出,金**、金**、金**、金**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金**、金**、金**、金**拒不如实供述案情,不构成自首;谅解书系违心所写;赔偿太少。

上诉人金**及其辩护人提出,金**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对金**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审被告人金**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乙两家因土地纠纷,存在争执。2014年6月5日晚8时许,金**进到金家村祠堂,欲与原审被告人金*己和金**等人一起去江里洗澡,看到金*乙在祠堂看电视,遂叫金*己等人先走。金**走到金*乙处责问两家土地纠纷的事情,为此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打斗中,金**用手电筒将金*乙的头部打伤,金*乙用长木凳将金**头部打伤。经人劝开后,两人相继离开金家村祠堂。金*乙在回家的路上碰到其母亲贺**等人,贺**等人劝金*乙去上药,就跟在金*乙后面。步行至金家村祠堂侧门路边时,金*乙拿起堆放在路边的两块砖头,与金**驾驶黑色丰田小轿车载着金*戊、金*己、金*庚三人从家里出来去医院上药途中相遇,该车行驶过程中未开车灯,在金家村村民金**家附近时向右打方向盘,以52KM的车速将金*乙后面其母亲贺**撞倒在地。金**撞倒人后立即停车,金*戊、金*己、金*庚从车上下来追赶金*乙至金家村村委会附近,并对金*乙进行殴打。金**与妻子陈*等人将受害人贺**抬上其小车,送往莲**民医院抢救。受害人贺**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贺**系重度颅脑损伤併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金*乙因伤致头皮多处裂伤,第1、2腰椎左横突骨折、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全身多处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金**于2014年6月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金*戊、金*己、金*庚于2014年6月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金**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5日晚,金**在祠堂看电视,金**过来问“是不是有几个钱怎么样”,其便说“我没有”,金**就说“你气了我爸爸”,之后金**就退了两步然后用手里的东西在其头上砸了五、六下,其便拿用坐的凳子去挡,两个人僵持了一分钟的样子,因觉得打不赢其便转身朝家中跑。在此过程中其没有说过弄死金**。在和金**打架时,也就是用凳子顶住他时,金**说了一句“你还敢还手”。金**在金*E书记老房子处碰到父母亲和妻子贺*乙,三人看到他头上出血就叫其去上药,这时金**突然想到我儿子和女儿还在祠堂,于是便又返回,在走到祠堂侧门的小路上,也就是“仔苟”家附近,因近视眼镜被打掉了,而且头部流血了,没有看清楚路被砖头撞了脚,就将撞脚的砖头捡起来,然后张望自己的儿子女儿在哪里,在张望过程中,看到金**家车库倒出一辆车往自己的方向行驶,便将手里的砖头丢掉,扔掉时,金**的车子还没有启动。在看到车子一直往其所在的方向行驶,其便赶紧朝“仔苟”家对面走,走到路中间再过去一点,但这辆车还是朝其所在的位置开过来,金**就赶紧往旁边躲,在躲开后,这辆车向右打了一下方向盘继续向“仔苟”家这边行驶,便跟着这个车看,看到车子前面有一个人,听哭声是母亲贺*甲的声音,这个时候车子就撞到了其母亲并发出一声响声,其看到母亲都飞在半空中,然后摔在地上,车子继续开了一段路才停下,车子停下来后,金**下车,还有三、四年轻人从车里下来并朝其方向过来,金**就跑,跑到村委会附近的变压器那里,被人抓住左手,并摔倒在地,被三、四个年轻人按着在地上拳打脚踢,打了两分钟左右被金*E劝开了。劝开之后其看到“胖子”的弟弟、“胖子”的堂哥蛮皮、蛮皮的哥哥“宝宝”在其身边,这几个人打了其头部、背部、胸部,都打在了其上半身。另证实,金**家因建房子为土地纠纷之事与金**家发生过吵架。

经被害人金*乙辨认,打其和驾车撞倒其母亲的“胖子”为金**、打其的“蛮皮”为金*庚。

2、证人贺*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晚其看到丈夫金**和金**在打架,金**拿凳子防御金**的殴打,金**用拳头朝金**胸前、脑袋进行殴打,其便赶紧跑过去,这时候金**一个人走掉了。其走过去看到丈夫脑袋上流血,便扶丈夫去上药,在路上碰到家母贺*甲和家父金*甲,贺*甲看到儿子这个样子就在旁边哭叫,然后其与金**、贺*甲三人又返回祠堂叫孩子们回去。在返回的路上,金**走在前面,贺*甲走在中间,其走在最后,当时三人都听到车子开得很快的那种声音,车子从新河路靠其家这边的路上朝金家村祠堂侧门的路上走,到“仔狗”家建房子的位置,然后朝礼堂这边走,走到路中偏礼堂这边时,小轿车没有开灯就朝金**的方向开,马上要撞到金**时,金**就往礼堂的侧路上跑,金**躲开后,小轿车方向就拐了一下,斜着往“麻袋”家这侧往前行驶,在“麻袋”家前面的路上撞上了贺*甲。后来车上下来几个年轻人追金**,其赶过去,看到他们对金**拳打脚踢,直到金*E等人出来劝阻才拖开他们的事实。

3、证人金**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8时许,其看见儿媳在金家祠堂那里拉住儿子金**,金**头上在流血,经询问,得知金*乙被金**打了,其便就脱下衣服套金*乙头上帮他止血。后来其回家再穿件衣服,想起金**打了金*乙,便从家里拿了一长柄的柴刀出去找孙子和孙女防止金**殴打自己,在寻找孙子和孙女的过程中,其听到妻子贺*甲被金**撞了,随后便赶往医院看见其妻子在抢救和儿子在上药处理伤口的事实。另证实:其家的土地和金*N家的土地是挨着在一起的,两家的土地中间就隔了一条水沟,因其家在这块土地上建新房,金*N说建的房子没有经过他同意,并说建房子占用了他家的土地,两家因此发生纠纷,两家因为此事发生多次吵架。其家建房子没有占金*N家的田埂。

证人金**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晚19点30分左右,其看到金**脸上到处是血,而且没戴眼镜,父亲、叔叔等人劝金**去上药,但金**坚持要自己开车去上药,并从陈**拿了钥匙开车出去。还证实,其在家中,听到外面传来“嘭”的一声后出去,看见金**的车子撞了名妇女,便去扶被撞妇女,经辨认被撞的妇女是贺*甲,就和其他人一起将贺*甲抬上车,并由金**开车送去医院抢救,贺*甲在县医院抢救到第二天上午10时无效死亡。案发时,事发路上开了路灯,但不太亮,比较昏暗。

证人金*A的证言,陈述:2014年6月5日晚8点10分左右,听到外面有好多人在吵,就穿好假肢出去看发生了什么事,看到金**打着赤膊在打开他自已小轿车门,然后就开着车子沿路往刘*甲家方向那边去了。然后听到有人说是撞到了贺某甲。当时路灯已开了,但不太亮。

6、证人金*B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晚8时30分许,金**与金*乙在祠堂内打架,两人都受伤的事实。其与金*戊等人到金**家里劝说金**去医院,但金**坚持要自己去,并叫金*庚、金*己、金*戊陪他一起去。其看到金**发动车子时猛踩了油门,没有开车灯,然后车子快速往河那边开去,金*乙及贺*甲从河的方向走过来,并过了一路灯,金*乙走在路中间稍微靠路灯那边,而贺*甲在路中间稍微靠祠堂那边,在金*乙后面2米左右。并看到金*乙右手拿着一块砖头,手稍微举起来,贺*甲双手张开要拦车子,当金**接近金*乙的时候突然往右拐了一下,并撞倒贺*甲,然后车子停下来了,金*庚、金*己、金*戊下车去追打金*乙,而金**与其他人把被贺*甲抬上车送到医院去了,从车子开动到撞到人大概只有十多秒钟。

7、证人金*C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晚,其和金**等人一起在金*D家吃饭,席间金**倒了一杯3两的自家酿的白酒,没有喝醉的迹象的事实。后来,其从村委会出来看到金*己、金*戊、金*庚殴打金*乙,并与金*E等人拉开金*戊、金*己、金*庚。还证实,金**与金*乙两家有土地纠纷。

8、证人金*D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金**在其家中吃晚饭时,喝了一杯海王杯大约三两自酿的白酒。

9、证人金*E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晚8时30分许,其看到金*己、金*戊、金*庚殴打金*乙,经其和金*C劝开了后,拨打了110和120,随后民警就过来,并将受伤的“狗仔里”送至人民医院治疗。金*坚撞贺某甲的地点位于金家村新河路,具体位置在周*甲家门前,该路属村道,全长400米长,宽为4至7米。另证实,金*坚和金*乙两家存在土地纠纷,两家也因此产生矛盾。

10、证人金*F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晚8时许,其看到金*乙和他老婆从祠堂走路过来,金*乙头上在流血,当时他脸上及上身都有血,就叫金*乙快去上药,并随后前往祠堂想了解下发生了什么事,但未果。当其走到刘**家门前转角处前面一点时,看到金*乙又回来了,贺*甲跟在他身后有7、8米远,金*乙从其面前经过然后转角往村委会走,贺*甲叫其去拉住金*乙,带他去上药。其便跟上**乙并叫他去上药,一直走到“仔苟”家门前的砖的位置处,金*乙弯腰捡起一块砖头,并将砖头举起来,举到肩部的位置。同时看到从村委会的方向有一辆车开了灯往其这个方向行驶过来,突然听到有人在大声说“嚎嚎嚎”(意即出事了),其转过身看到一辆黑色小轿车驾驶室车门打开了,金**站在车门外叫人把人抬上车送去医院等情节过程。还证实,事发当晚在金*D家吃晚饭时,金**喝了一杯三两左右的自酿白酒。金**驾车撞人的地方是村里自已修建的新河路,该水泥路宽4至7米,撞人的地方宽约5米。

11、证人金*G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晚8时许,其在金**家门口看到金*己追赶金*乙的事实。

12、证人金*H的证言,证实:其在听说金**打了架后就和金**到金**家并劝金**去医院上药,当时金**情绪比较激动,但经劝说后答应去医院上药,并叫他妻子拿车子钥匙后就出去了的事实。在其返回时,听说车子撞人了,到现场后,看到有6、7人围在一起,2、3个妇女在抬同村的贺某甲,其便帮忙抬贺某甲到车子后座上,并叫金*辛上车和金**等人一起去医院的情节过程。

13、证人金*I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晚8时许,其看到村里的金*乙头部被打破了出了很多血,同时他母亲贺**也站在旁边,从二人口中其得知金*乙受伤是与金**打架造成的。其劝解金*乙去医院治疗,但金*乙没有听。随后金*乙等人沿着江边那条路往金**家方向去,其便去拉金*乙,但被挣脱,其便回家去洗掉从金*乙身上沾到的血迹。大约一分钟左右,听到外面一阵吵闹声后,出门后看到金**家门口停着一辆黑色轿车,并看到贺**躺在地上,围观的村民把贺**抬到了那辆停着的黑色轿车上面后,金**就开着这辆车去医院的事实。

14、证人金*J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晚7时许,其看到金**头部、脸部以及身上有血迹,金**的父母劝他去上药的事实。随后其从金**家出来走到金新德家门口时,听到撞响,在走过金新德家转弯后,看见金**的黑色小轿车停在梅香家门口,当其走到小轿车旁时,看见金**和几个人把贺*甲抬上小车并开车送往医院的事实。

15、证人金*K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晚其看到金*坚持手电筒和持木凳的金*乙在祠堂打架,双方流了很多血,经其和金*L劝解两人就各自离开的事实。

16、证人刘**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8时30分左右,其看见宗祠中间的地板上流了很多血,并在宗祠门口有一群人围着金**,金**的手捂着头,流了很多血,并往外走准备去医院上药。看到金**从侧门往外面的小巷子离开祠堂的事实。

17、证人周**的证言,其陈述:2014年6月5日晚8点多钟,在其家门前,其与同村的村民将贺*甲抬上金**的小轿车,送往医院抢救的情节过程。

18、证人贺*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晚上8点多,其看到金**头上流血,并从其口中得知是与金*乙打架导致的,经其与金*N等人劝解金**答应去上药。但过了不久听到后面又有吵声,在赶过去后,其看到贺*甲倒在金**车子后面1米多的位置,便与金*M等人将贺*甲抬上车的情节过程。

19、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晚上10时之后,金**带着他叔叔的儿子及另一个年轻人到其家中要求躲两天的事实。

20、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9时许,其在接到金**电话后,到莲花**后门处接金**到周家塘的事实。

21、证人贺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时6月5日,其家因建第三层房子时倒了不到一百块砖头在新河路上,砖头占了路面估计不到整个路面的三分之一的事实。

22、证人周**、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晚9点左右莲花县人民医院ICU病房送来一名叫贺**的病人,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深度昏迷,呼吸不畅,到了死亡边缘,第二天上午10时许死亡,死亡直接原因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引起脑疝而死亡。

23、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晚上8点左右其看到好多人围着金**车子旁边,同村的贺*甲倒在轿车前方,其和金某辛就等人将贺*甲抬到车子上,送到医院抢救的情节。另证实,金**双眼都有五六百度近视,其驾驶的小车是一辆车牌号为J6****黑色的丰田锐志牌小轿车。

2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晚8点多看到金*乙从外面回来,头上在流血,经其与陈*劝解后开车去医院上药,但在其出门不久后就听见一声巨响,出去后看到金**的车子停在村里“哗哗”家门口位置,车后4、5米远地上侧倒着一个人,经辨认,系同村的贺某甲。随后其与陈*、大妹里等人将水娇抬上了车,由金**开车,陈*、金*辛等人陪同,一起将水娇送到县医院去抢救的情节过程。2015年6月7日晚李某某到其姐夫家带金*戊、金*己、金*庚三个人到琴**出所投案自首。

2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晚上,其在接女儿陈*电话后到周**接金**到琴**出所投案的情节过程。

26、证人金*N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5日晚7时许出去时,拿了一个手电,赤膊出去河里洗澡。8时左右,金**从外面回来,头部、脸上有很多血。还证实,其家与金*乙家因土地纠纷吵发生过三次争吵。

27、原审被告人金**的供述与辩解及其辨认笔录,其供述2014年6月5日19时30分许,其到金家村祠堂与金**发生口角并打架以及随后开车去上药途中撞倒被害人贺**的犯罪事实、情节。

经金**辨认,指出“顽屁股”为金*庚,“狗狗”为金*乙,被其开车撞死了的“秀媛”为贺某甲。

28、原审被告人金**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供述了其和金某己、金**陪金**去上药途中,金**开车撞倒被害人贺**,以及其伙同金某己、金**追赶殴打金**的事实、情节。

经金*戊辨认,被金**开车撞伤致死的是“狗仔里”的母亲为贺某甲。

29、原审被告人金*己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供述了2014年6月5日晚上8时许陪金**去上药途中,看到金*乙在路上手里拿了砖头,金**向右打方向时将金*乙的母亲撞倒,以及其伙同金*戊、金*庚追打金*乙的事实和情节。

经金*己辨认,被金**开车撞伤致死的“狗仔里”的母亲为贺某甲。

30、原审被告人金**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了与金**、金**三人陪金**去医院上药途中,金**开车没有开灯和带近视眼镜,在车上看到金*乙站在村里水泥路的左侧,手里拿着砖头,金**向右打方向盘撞倒贺某甲,以及其伙同金**、金**将金**追至金家村村委会门口水泥路的地方,殴打金*乙的事实和情节。

经金*庚辨认,被金**开车撞伤致死的“狗仔里”的母亲“水娇”为贺某甲。

31、莲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制作的莲公(刑)勘(2014)0607号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现场方位示意图一份,提取塑料碎片一块,疑似血迹一处,拍摄现场照片3页,证实案发方位情况及现场留下的痕迹情况。

32、莲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制作的莲公(刑)勘(2014)0609号现场勘查笔录一份,提取擦拭痕迹一处,可疑斑迹一处,疑似血迹2处,拍摄现场照片6页,证实案发时金**驾驶的车辆情况。

33、莲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制作的莲公(刑)勘(2014)0608号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现场方位示意图一份,疑似血迹七处,拍摄现场照片8页,证实双方发生打架的现场情况。

34、莲花县公安局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6月13日莲花县公安局对金**家金家村进行搜查,在一楼进大门右边第二间房间(金*N卧室)的木柜上发现银白色手电筒一个并进行了扣押。

35、公(莲)鉴(尸检)字(2014)019号鉴定文书,证实:贺*甲系重度颅脑损伤併创伤性休克死亡。

36、萍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公(萍)鉴(损伤)字(2014)第281号鉴定文书,证实:经对被害人金*乙重新鉴定,被害人金*乙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其头部创口疤痕长度20.3cm)、轻伤二级(第一、二腰椎横突骨折、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全身多处组织挫伤),最终评定为轻伤一级。

37、公(莲)鉴(人体损伤)字(2014)21号鉴定文书,证实:金*坚头皮缝合创长6CM钝性损伤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8、公(萍)鉴(物证)字(2014)426号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金家祠堂门前水泥路地面上的疑似血样斑迹、金家祠堂大厅中间正门门槛地面上的疑似血样斑迹、金家祠堂大厅西侧北起第五根柱子东侧地面上的疑似血样斑迹、金**家北侧水泥路地面上的疑似血样斑迹、金*I家院门北侧水泥路地面上的疑似血样斑迹、金*I家院墙上的疑似血样斑迹、金**家中搜查扣的手电筒开关旁疑似血迹,经15个STR分型与受害人金*乙血样分型一致,支持为金*乙所留。送检的金家祠堂大厅西侧北起第三根柱子东侧地面上的疑似血样斑迹,经15个STR分型与金**血样分型一致,支持为金**所留。金**家中的手电筒身擦拭经PCR复核扩增、激光扫描分析未得到有效峰型。

39、公(萍)鉴(物证)字(2014)425号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汽车引擎盖擦拭痕迹、汽车引擎盖可疑斑迹、车内后排左侧坐垫上的疑似血迹检出人血成分,经15个STR分型与被害人贺*甲血样分型一致,支持为贺*甲所留。送检的车内驾驶顶棚疑似血样斑迹检出人血成分,经15个STR分型与金**血样分型一致,支持为金**所留。送检的金**家门前水泥路地面上的疑似血样斑迹检出人血成分,经15个STR分型与受害人金*乙血样分型一致,支持为金*乙所留。

40、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鉴中心(2014)交鉴字第1675号鉴定意见,证实:金**驾驶的未见悬挂号牌丰田牌****小型轿车前侧右部与贺**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碰撞时车辆的速度约为52km/h,碰撞前车辆曾采取过制动措施,现场提取的汽车碎片与该小型轿车间存在部分与整体的关系。碰撞过程中被鉴定车辆安全气囊控制模块的记录功能被激活,记录了该车碰撞前5秒内的车辆行驶速度、发动机转速、制动踏板及加速踏板的工作状态MostRecentEvent。其中包括:碰撞前4.1秒的速度约为58KM/h、前3.1秒的速度约为60KM/h、前2.1秒的速度约为60KM/h、前1.1秒的速度约为60KM/h、前0.1秒的速度约为56KM/h、碰撞时的速度约为52KM/h,碰撞前2.1秒、1.1秒时曾采取制动措施。

41、莲**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贺*甲死亡时间为2014年6月6日,死亡地点莲**民医院ICU,死亡原因重型颅脑损伤并脑疝形成。

42、莲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归案说明,证实:金**于2014年6月5日主动投案,金**、金**、金**于2014年6月7日主动投案。

4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9)香刑初字第798号刑事判决书、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二看刑释字(2009)0830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莲花县人民法院(2010)莲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莲花县看守所莲看释字(2010)124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金**于2009年6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7月23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莲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0年12月3日刑满释放。

4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金**出生于1989年11月7日、金**出生于1991年11月15日、金**出生于1992年10月2日、金某己出生于1988年7月11日。

4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莲花县公安局扣押陈*壹辆赣J6****,黑色丰田牌轿车。

46、土地权属凭证及土地纠纷位置图,证实:金*N家与金*甲家两家的土地承包经营凭证及土地纠纷图。

47、通话清单,证实:金**、陈*、金*己于2014年6月份的手机通信记录情况。

48、莲花交警大队对“2014·6·5”过失致人死亡案情况分析意见一份,证实:经莲花交警大队分析出具了以下意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贺*甲属正常站在公路旁,无交通违法行为。原因及事故责任分析:1、金**属酒后贺驶机动车;2、金**贺驶未悬挂牌照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3、金**驾驶车辆临危时避让不当;4、金**夜间驾驶车辆盲目行驶。

另查明,经莲花**司法所调解,金**家属与被害人金**及其家属于2015年7月10日达成如下协议:1、金**方同意一次性赔偿金**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共计60万元整(不包含前期已支付的费用);2、金**方对金**、金*戊、金*己、金*庚的行为予以谅解,同意法院依法酌情处理,并出具刑事谅解书;3、协议履行后,双方不得就民事赔偿问题找任何部门和对方提出任何无理要求及诉求,以达到和谐相处的目的;4、付款方式:金**方负责处理其母亲后事,凭火化证明一次性付清;5、此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签订后,金**及其家属对其母亲的后事予以了处理,由金家村村支书金*E将金**家属给付的60万元赔偿款转账给了金**方,金**方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以上事实,有莲花**司法所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金**的收条,欧*某甲、金**、金*甲、金*丙、金*丁签署的刑事谅解书,琴亭镇司法所的情况说明,莲花县金家村村支书金*E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金**夜间驾驶车辆盲目行驶,临危处置失当,撞倒被害人贺*甲并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人金**、金**、金**、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金*乙轻伤一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金**、金**、金**共同伤害金*乙,系共同犯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四原审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投案,并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金**家属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金**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甲、金*甲、金*乙、金*丁、金*丙提出金**驾车撞死贺*甲系故意杀人,金**、金**、金**系故意杀人共犯的上诉意见,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审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查,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赔偿的数额不低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举证并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的数额,且已履行完毕,故五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金额太少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事部分处理得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判决综合考虑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和量刑情节,量刑并无畸重,故本院对上诉人金**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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