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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李*甲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生育了男孩李*乙。由于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草率订、结婚。婚后,两人到广东务工十来天,因被告生病又回东乡。被告治疗结束后,一人前往南昌打工。生小孩时,被告回家未尽丈夫照顾之责,还在小孩出生后的40天殴打原告。之后,双方分别外出务工,相互间无来往分居至今。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我们在广东打工,查出两人身体都不好,回家休养了一段时间。我父母在外打工,原告就在其父母家住。我父母回来后,要把她接回养胎,她说要拿三万来,要不不拿准生证。我的工资都是她管,生小孩后,叫她拿钱买奶粉,发生口角,她先动手,双方发生冲突,我没有打她。这次是因为小孩弄坏了一把伞,原告打骂儿子,我父亲看不下去,说了她几句,就说我父母赶她走。我们去年结的婚怎么会感情不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年××月××日生育男孩李*乙。小孩出生40天时,因小孩吃奶粉的事产生矛盾,发生吵架。之后,双方分别外出务工。××××年××月××日按习俗办理了结婚酒席。后来,双方又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对其没有夫妻之情,不关心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即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小孩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材料及原、被告陈述记录在卷佐证,经法庭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婚后生育了小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属实。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珍惜其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原告给予被告改正缺点错误的机会,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且有利于其小孩的健康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胡*与被告李*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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