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传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诉人新余**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被上诉人新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欧**与肖**、江西烨**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被告刘**、肖**、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谭**与尹**、永新县富**限责任公司、新余市渝**有限公司、天安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欧*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环球新材料科技(吉*)有限公司诉曾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群诉匡*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等与蔡五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曾林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