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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传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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