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欧*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原告欧*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欧*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肖**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欧**与肖**、江西烨**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被告刘**、肖**、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谭**与尹**、永新县富**限责任公司、新余市渝**有限公司、天安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环球新材料科技(吉*)有限公司诉曾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抢劫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高群诉匡*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群诉伍**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群诉郭**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