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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原告欧*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欧*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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