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宜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宜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上诉人宜黄**有限公司所确认的地址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宜黄**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当庭要求按撤诉处理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3元减半收取,计1316.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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