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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郭**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李**、胡*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盗窃,张**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盗窃、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民法院审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郭**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李**、胡*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盗窃罪,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盗窃罪、交通肇事罪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变更起诉,变更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赣州**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赣中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上列五名原审被告人不服,均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及其辩护人肖**、上诉人郭**及其辩护人张**、上诉人李**及其辩护人李**、上诉人张**及其辩护人刘**、上诉人胡*及其辩护人肖**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民法院(2014)赣中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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