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戈**因与被上诉人封海平、原审被告江西南**理委员会、原审第三人付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丰县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案涉钢筋交接过程未予查明,认定封海平与戈**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不清,对驳回封海平对江西南**理委员会诉讼请求的具体依据未予分析论述。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7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