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罗**、肖**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罗**、肖**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罗**、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6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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