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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郭**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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