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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沈某某(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敖小飞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8年底与被告经数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的半年恋爱于1999年5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共同语言越来越少,感情沟通也减少,加之双方因相识短暂就结婚,相互之间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导致婚后性格难以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沈*甲随被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已经有十几年的夫妻感情,且感情很好,不存在感情薄弱的情况,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9年5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被告于2006年8月领养了其妹妹生育的女孩沈*甲,但并未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只是将沈*甲的户口以女儿的名义办在了原、被告的户籍中。近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和养育沈*甲的问题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结婚时间已有十余年,感情基础较为深厚,且共同抚养了女孩沈**。虽然近年因家庭琐事及抚养小孩问题发生了矛盾,但根据原、被告的感情基础及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某某要求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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