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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甲与被告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卓**、被告单*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1月19日原、被告申请庭外调解2个月。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1月26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甲的委托代理人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甲诉称,2006年下半年,原、被告相识之后确认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且原告事业无成,被告痴迷于赌博,于2010年9月19日经协商一致后到玉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原、被告的子女均由原告抚养。××××年××月××日,原、被告在双方家人的劝解下,勉强又登记结婚。复婚后共同生活7个月。2013年8月,原、被告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2014年6月3日原告曾向玉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法院依法驳回,但原、被告仍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现在已经没有任何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直接抚养两个子女。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告林*甲、被告单*、女儿林*乙、儿子林*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以及婚*子女出生情况;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自愿到江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离婚协议书一份,以证明原、被告曾于2010年9月19日登记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离婚的原因是因为感情破裂,原告事业无成,被告痴迷赌博;

4、玉山县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原告曾向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法院依法驳回;

5、玉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以证明被告于2015年6月3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

被告辩称

被告单*辩称,对方不将财产处分好,就不同意离婚。若离婚,因两个子女平时都在我家生活,我要求直接抚养两个子女,由原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单*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甲与被告单*于2006年下半年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林*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林*丙,双方曾因关系不和,于2010年9月19日协议离婚。后于**年××月××日复婚。原告曾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法院依法驳回,现原告继续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另查明:2011年至2013年之间,原告父母在紫湖建有三直四层房屋一栋。期间原告还将原来离婚时购买的斯柯达轿车换成奔驰轿车,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甲与被告单*婚后生育2个子女,说明夫妻之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协议离婚后选择复婚,并共同努力将家庭生活经营的更好,说明双方对彼此有感情基础并愿意对家庭继续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甲要求与被告单*离婚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林*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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