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喻**、喻**与戴永妹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喻**、喻**因与被申请人戴永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抚民三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喻**、喻**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戴**提交的2013年1月8日程爱香的银行流水清单是伪造的,涉嫌造假和刑事犯罪,民事判决书都没有提及此事。(二)一、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戴**为何在2012年6月18日同时签订了两份不一样的合同,证人吴*、刘*也不知怎么回事,法官要张*确定签的是哪份,张*支吾半天选了其中一份。2012年6月18日同一天签两份不一样协议书,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有造假嫌疑,属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三)其申请保存庭审录像,一、二审没有以庭审为依据查清事实。(四)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认定为居间合同,而应认定为劳务合同,并且承诺书已确定了其为戴**提供劳务行为的事实。其向法院提供了戴**和刘*的录音资料,充分证明戴**隐瞒房产已经过户的事实,还瞒骗其继续带有实力的买家与她见面,由此可印证戴**只要其给她提供劳务与中介,至于她的操作方式其不用管。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作出判决错误。(五)一、二审剥夺了其辩护权利。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其没有辩论,二审的时候,其的辩论和证据没有在判决书中体现,其提交的褚**的电话录音没有采用。(六)一审的宣判笔录在案由、宣判时间、宣判地点等空白的情况下叫其填写对判决的意见,之后补填空白处以及二审法官在其寻问自己案子不告诉其结果,而是悄悄把判决书寄给其,其被缺席判决。喻**、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戴**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喻**、喻**的再审申请。

(一)关于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伪造的问题。《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喻**、喻**认为戴永妹提交的2013年1月8日程**银行流水清单是伪造的。经查,一审庭审中戴永妹出示了该银行流水清单原件,喻**、喻**质疑该份清单,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审查中,戴永妹又提供了一份2013年1月8日程**的银行流水清单,并加盖了银行业务专用章,两份银行流水清单记载的基本内容相同。故对喻**、喻**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的问题。经查,本案案卷中有二份2012年6月18日股权转让协议,第一份是江西绿**限公司股东戴**、程**与张*、褚小亿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二份是江西绿**限公司股东戴**、程**与张*、桂红梅、褚小亿签订了的股权转让协议。二份协议除受让人由褚小亿变动为桂红梅和相应持有股权数额变动,其他内容相同。一审庭审中,针对受让人不同的二份2012年6月18日股权转让协议,一审询问证人刘*、吴*和张*,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且一、二审判决确认“张*和桂红梅了购买江西绿**限公司股份的实际出资人是褚小*,张*和桂红梅是登记股东”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并无实质异议。故对喻**、喻**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是否存在未调查收集的问题。关于喻**、喻**申请保留二审庭审录像,本院未保留庭审录像的问题。因庭审笔录是对庭审过程予以记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庭审录像亦不属于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故喻**、喻**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四)关于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本案中,戴永妹委托喻**、喻**帮忙找买家购买其公司股权及资产,并向喻**、喻**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该承诺性质上属于媒介居间合同。媒介居间是居间人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互寻、介绍和撮合,不但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还周旋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喻**、喻**主张因为其对褚小*做了大量工作,才促使褚小*购买了戴永**司股权及资产,但喻**、喻**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喻**、喻**应承担不利后果。一、二审认定双方当事人为居间合同关系,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喻**、喻**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五)关于一、二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的问题。经查案卷,一审庭审和二审庭审均进行了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并发表了辩护意见,不存在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的问题。喻**、喻**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六)关于一、二审是否未经传唤,缺席判决的问题。经查,一、二审经传票传唤通知了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未缺席判决。一审中,喻**、喻**在空白的宣判笔录中填写对一审判决的意见以及二审以邮寄方式送达并不属于缺席判决。喻**、喻**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综上,喻**、喻**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喻**、喻**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