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江某某、方某某、贵溪市金**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与被告江某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江某某、方某某、贵溪市金**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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