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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3年初原、被告在广东务工时相识,继而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0月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2004年7月9日生育儿子徐**,2010年11月17日生育女儿徐**。因婚前不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同时被告不尊重原告父母,不要亲戚朋友,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2014年7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被判决不准许离婚。判决之后被告仍无改变,并变本加厉,进一步激化、加深了双方的矛盾,双方没有任何往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诉请: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女儿徐**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1999年在深圳务工期间相识,继而确立男女朋友关系,经过漫长的近五年恋爱长跑,两人才最终走入婚姻的殿堂,于2003年10月份自愿在被告家乡蓝田县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很好。婚后两人于2004年生育儿子徐**,2010年生育女儿徐**,并在港口集镇建起了房屋,购置了私家车,家庭幸福美满,原、被告建立起了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尽职尽责,赢得了众亲属的交口称赞,并没有不尊重原告父母,也没有不要亲戚朋友。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在深圳同一厂务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不久后同居生活,2002年11月24日在港口按习俗举办婚礼,2003年10月10日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4年7月9日生育儿子徐**,2010年11月17日生育女儿徐**。婚后原、被告同甘共苦,被告大力扶持原告,尽力让原告有个稳定的工作,能学有一技之长。夫妻也能同心协力,抚育小孩,建设家庭,感情也尚可。近年原告在县城务工,夫妻间产生隔阂,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7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诉请。之后被告极力挽救婚姻,但原告却对被告避而不见。2015年3月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经政府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创造了美满的家庭,十多年的夫妻,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有所淡薄,但不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对原告一再挽留,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诉诸本院,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其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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