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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俞*清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信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俞*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诉刑抗(2015)1号刑事抗诉书,认为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4)信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俞*清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4)信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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