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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周某某及辩护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8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共计写单122000元,其中,接受梁**买码26500元(9000元未付),接受宁某某买码78500元(40000元未付),接受梁*水买码17000元(5000元未付),所有码单均报给了被告人梁*某,被告人梁*某接单后又将这些码单报给了上线。

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梁某某、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宁某某、梁*水的证言,手机通话清单,无犯罪前科证明,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周某某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建议在六个月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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