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邵**、何**、左**、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邵**、何**、左**、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吴**及担保人严*、严*根对上述申请均自愿以各自所有的赣******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赣******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赣******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额冻结被告邵**、何**、左**、娄**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吴**所有的赣*******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
三、查封担保人严维所有的赣*****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
四、查封担保人严海根所有的赣*****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