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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