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鄱检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刘*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袁**、黄**,被告人刘*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0日傍晚,凰岗镇庙前村民刘**同其母亲徐*一起到其岳父刘*丑家接其妻子刘*辛回家过年,刘*辛因为与刘**闹矛盾不肯随刘**回家,为此双方发生了争吵并打架。后刘**回家叫了其叔叔、哥哥等人再次来到其岳父家,双方再次发生打架,打架时,刘*辛的头部受伤流血,双方便停了,之后刘**的家人将刘*辛送往医院治疗。当晚21点多钟,被告人刘*甲、刘*乙及与刘**、刘**、刘**(均已判刑)等亲属持棍棒、鹅卵石等器械前往刘**家去讨说法,刘*甲、刘*乙等人到刘**家后便持棍棒、鹅卵石等器械对刘**及其家人进行殴打,并殴打了前来劝架的村民,将刘**、刘*寅、徐*及村民刘*戊等多人打伤。经鉴定,刘*寅头部损伤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徐*及村民刘*戊、刘*己、刘*庚、郑*等五人的损伤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证实,确认被告人刘**、刘*乙因家庭纠纷伙同他人持械伤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刘*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人庭审提出,被告人刘*乙在庭审时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情节不予认定。

被告人刘**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但其辩称刘某寅伤害是怎么造成的其不清楚。

被告人刘**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请法庭考虑以下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刘**减轻处罚。1、本案起于婚姻家庭纠纷,由于受害人刘*寅的弟弟刘*丙等人先伤害刘*丙的妻子刘*辛所引起,受害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2、被告人刘**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刘**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

被告人刘**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称其去刘*丙家时没有拿器械,没有伤到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傍晚,凰岗镇庙前村民刘**与母亲徐*一起到同村其岳父家接妻子刘*辛(系刘*甲姐姐)回家过年,刘*辛因为与刘**闹矛盾不肯随刘**回家,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刘**、徐*与刘*辛及其家人发生拉扯,并引发打架,后刘**便回家叫了其叔叔、哥哥等人再次来到其岳父家,双方再次发生打架。在打架时,刘*辛头部受伤流血。之后,刘**的家人便将刘*辛送往医院治疗。当天晚上21时许,刘*辛的舅舅刘**、刘**、刘*乙等人来到刘*辛家中,刘*甲便与刘*乙等亲属一起持棍棒、鹅卵石等器械前往刘**家去讨说法。刘*甲、刘*乙等人到刘**家后便持械对刘**、刘*寅、徐*等人进行围殴,刘**家的邻居刘*戊、刘*己等人听到刘**家发生打架后前去劝架,也被刘*甲、刘*乙等人打伤。案发后,经鄱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被害人刘*寅的头部损伤为外力作用形成,且造成左侧额、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颞顶部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在医院行去骨瓣减压、额部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其损伤为重伤二级。刘**的母亲徐*及其他村民郑*、刘*己、刘*庚、刘*戊等五人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4年11月19日,刘*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12月15日,刘*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刘*辛代表其亲属刘*甲等人与村民郑*、刘*己、刘*庚、刘*戊等人达成和解,刘*辛已赔偿郑*等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7500元整,郑*等人表示不再追究刘*甲等人的法律责任。2014年7月7日,经凰岗**委会主持调解,刘**的妻子李**代表刘**、刘*乙等人(不包括刘*甲)与刘*寅达成和解协议,刘*乙等人已赔偿刘*寅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整,刘*寅对刘*乙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刘*乙等人从宽处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的供述,证明我是来投案的,2013年农历三十晚上,我到同村的刘*丙家打了人。当天晚上,刘*辛的老公刘*丙和他母亲到我家里来打刘*辛。双方发生了打架,我母亲和刘*辛都受了伤,刘*辛的头被刘*丙家的人打破了。我母亲刘**就到我外婆家去了,我也跟着去了,我在路上遇到我母亲、舅舅刘*壬、“金毛”、刘**、堂舅“红崽”、还有几个堂舅,之后一起来我家商量到刘*丙家找他们赔钱。然后大家一起了刘*丙家,总共去了七八个人。我是走在前面,我舅“金毛”和红崽两个人跟在我后面,其他人则在我们后面。我先进院子门遇到刘*寅,刘*丙和他母亲在房门口,我直接走到刘*丙前面,上前用手抓住他的衣服就和刘*丙打了起来,然后我后面来的舅舅就和刘*寅打了起来,具体是谁和刘*寅打的我不清楚。我是走面前面的,我和刘*丙打起来以后,我的舅舅们就和刘*寅打了起来,具体是谁打刘*寅的,怎么打的我不清楚。

2、被告人刘**的供述,证明我是来投案自首的。2014年1月30日晚上,刘**和她母亲刘**在家里被刘**老*家的人打伤了,刘**和刘*甲就到她哥哥刘*壬家中来哭,后刘*壬、刘**、刘**、刘**、刘*甲、刘**等人就往刘**老*家走去了。到他家前门后,刘*甲就第一个进去了,刘**第二个,刘**、刘**差不多一起进去的,我是走在后面,他们进去后就和对方的人打了起来。我是走在后面的,等我走到大门口的时候,看到里面已经打的一片混乱,但是具体我没有看清楚,我刚往里走时,就一个人过抱住了我,我就把这个人推开了。刘**老*的哥哥是被我们这边的人打伤的,但是是被谁打伤的我没有看到。

3、同案人刘**的供述,证明2013年5月30日晚上,刘**接到刘**的电话,说其外甥女刘*辛被刘*辛老*家人打了,叫刘**一起到刘*辛的老*家去理论。后刘**与刘**、刘**、刘*甲等人一起来到刘*丙家,与刘*寅、刘*丙等人发生打架,刘*寅在打架过程中摔倒在地上,头上在流血。

4、同案人刘**的供述,证明2014年1月30日晚上九点多的时候,听说其堂姐刘**被刘*辛婆婆家人打了,刘**与其堂哥刘*壬两个人就来到刘**家里,当时其姐夫刘*丑、刘*丑的弟弟“帝毛”、刘*丑的儿子刘*甲、另外还有一些人不记得叫什么名字,大概十多个人都在,刘*甲就很冲动拿手一边挥舞一边说“走、走、走”,刘**就和刘*甲带头走在前面,后面就跟的十几个人,就往刘*丙家里去,一进刘*丙家的门,刘*甲就冲上去拿手挎到刘*丙的脖子,两个人就打起来了。刘**就过去把刘*丙抱住,刘*丙和刘*甲就分开了,刘**就抱住刘*丙,但是被刘*丙挣扎开了,刘*丙就从家里拿了一根棍子,刘**就上前把棍子抢过来了打刘*丙,在刘**抢棍子的时候头被刘*己打破了,刘**就上前去打刘*己,拿拳头打了刘*己几拳,用手掐到刘*己的脖子,另外用拳头在刘*己的脸上打了一拳,在刘*己的胸前打了几拳,后就被人拉开了。

5、同案人刘**的供述,证明2014年1月30日晚上九时许,刘**接到刘*壬的电话,说刘**被刘*丙家人打了,于是刘**就回到了家中,看见刘**和刘*壬、二哥刘**、堂兄弟刘**、刘*乙、外甥刘*甲(外号杆呢)等人正在等刘**,之后他们一行人就到刘**家去了,刚到门口,刘**姐夫刘*丑的弟弟(外号立*)就说去找刘*丙讨说法,他们就一起到刘*丙家去了,到刘*丙家之后,刘*甲和刘**先进去了,刘*甲和刘*丙两人打起来了,然后刘**就赶快进屋了,刘**看见刘*寅对着围着的人群那边冲过去,就抓着刘*寅身后的衣服,把刘*寅拉到另一边角落去了,刘*寅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摔倒在地上,然后刘**就放手了,之后刘**就拿着柴火棍打刘*寅的头。是刘*甲先进去直接和刘*丙打了起来,刘**进去后就打乱了,刘**把刘*寅拉到旁边然后刘**就拿木棍朝刘*寅打了一下,刘*寅就倒在地上,刘*寅就被人围着打。

6、被害人刘**的陈述,证明2014年1月30日晚上,刘**被“杆呢”、“金毛”、“细毛”等几个人打了,还有几个打人的刘**叫不来他们的名字。那天晚上7点左右,刘**的弟弟刘*丙和其母亲徐*就到刘*丙丈母娘家接刘**弟媳刘*辛回家。后来过了一会儿,刘*丙就打电话过来说在丈母娘家挨了打。后村里的干部刘*丁就在刘**家调解打架的事情,当时刘*子也在调解此事。过了一段时间,刘**就看许多人直接往刘**家里走来,带头走来的是刘*丙的舅子“杆呢”、“金毛”、“细毛”等几人。到了后一句话都没说,直接打刘*丙,看见刘*丙被挨了打,于是刘**和母亲徐*就上去拖架,在拖架的时候,刘**就被人用鹅卵石打了头,当时就倒在地上了,邻居刘*己看见刘**挨了打,就把“杆呢”等几人推开,他们几人就追着刘*己打。刘**头上的伤主要是“杆呢”、“金毛”、“细毛”、还有刘*辛的两个堂舅舅、刘*丙丈母娘的侄子等人打的。“杆呢”、“金毛”、“细毛”等几人手上拿着东西直接来的,一句话没说就打刘*丙,刘**上前去拖架就被他们打了。“杆呢”、“金毛”、“细毛”等几人拿了鹅卵石、木棍、钢管等工具。

7、证人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30日傍晚6时许,徐*和儿子刘**去接刘*辛回家过年,刘*辛与刘**两人就动手打了起来。刘*辛的母亲和徐*也打了起来,都是拳打脚踢。打架完后才发现刘*辛的头部出血了。徐*和刘**便回家了,把刘*辛送到了医院治疗去了。大概到了晚上八时许,刘*丑、“杆仂”、刘*辛的三个亲舅舅、几个堂舅舅还有两个刘*辛的表兄弟到了徐*家,“杆仂”便拿着铁棍往刘*寅的头上打了一棍。“红仂”便也用根木棍往刘*寅打了一棍,刘*寅便倒在了地上。其他人就动手打刘*寅、刘**及徐*。是刘*甲先打的刘*寅,“金毛”、“细毛”、“红崽”、文光一起帮的打刘*寅。打刘*寅的时候,刘*甲手上拿了一个鹅石,还有一个钢管,“金毛”、“细毛”、“红崽”、文光手上都是拿的木棍和石头,还有螺纹钢的,具体谁拿什么我不清楚。隔壁的邻居刘*己夫妇两人与刘*己的父亲刘*戊三人便来劝架。刘*己的头打破了,刘*己父亲的头也被打破了。

8、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30号晚上六点半左右,刘**和母亲徐*去其丈母娘刘*枝家接刘*辛回家过年,双方发生了打架。刘*辛的头被打破了,旁边的人就把刘**拉回家了,后**寅的老婆将刘*辛送去了医院。大概到了晚上十点左右的时候,刘*丑和刘*甲带了十多个人冲到刘**家里,就打刘**和刘*寅,当时是刘**、刘*甲、刘**、刘**、刘*乙、刘**六个人打刘**和刘*寅,还打了刘**的母亲徐*,刘**和刘*寅被打晕,都被打倒在地上了,刘**和刘*寅的母亲也被打倒在地上了。打架的时候,刘*甲是拿鹅石打刘*寅,刘*甲还拿了一个铁棍的,刘**和刘*寅被刘**、刘*甲、刘**、刘**、刘*乙、刘**六个人冲进来打晕了,他们手上都拿了东西乱打。

9、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30日晚上,刘*甲带了一伙人到刘*丙家里打架。有刘**、老*(外号叫六*)、辽*(刘**的弟弟)夫妻及一个儿子等人。其中动手的是刘**、老*及辽*的儿子,刘*甲也动手打了人。老*是拿砖头,刘*甲是拿鹅卵石,辽*的儿子是拿铁棍,还有一个三十多岁的人也拿铁棍。先是刘*甲将刘*丙摔倒在地,然后他先上去对刘*丙的头部拳打脚踢。刘**、老*等人也围上去拳打脚踢。在打完刘*丙后他们这几个人又去打刘*寅,也是将他弄倒在地拳打脚踢。刘*丙被打后躺在地上没有动,身上的伤情我没有具体看,头部出了血。刘*寅被打后头部出了血,身上肯定也有伤,但穿着衣服我看不出来。刘*甲是用手中的鹅卵石对着刘*寅的头上和身上猛砸,砸了好多下。

10、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30日晚上22时许,刘**听到刘*寅家有吵闹打架的声音,就和儿子刘*己、儿媳妇毛玉风三人到刘*寅家去,就看见刘*寅和刘*丙两人倒在地上,刘*寅倒在他家客厅的西面,刘*丙就倒在客厅的门口,他们两个人边上分别都围了5、6个人用木棍、钢筋等东西打他们。到刘*寅家去的十多人手里有拿木棍、钢筋、石头、砖头、刀等东西。

11、证人刘*己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30日晚上,刘*己听见邻居刘*癸家好吵就走过去看一下,刘*己就看见刘*寅、刘*丙、徐*被打倒在地上,刘*丙的舅子用铁棍打在刘*寅的头上,然后刘*寅就倒在地上了,那些行凶的人手上都拿了铁棍,钢筋(螺纹钢),木棍,菜刀,石头(鹅卵石),砖头(红砖)。

12、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30日晚上10点左右,刘*己满头是血的跑过来说刚才在刘*寅家中劝架时被人打了,在马路上有刘**和他家的几个人在打刘*己的父亲和刘*己的老婆,刘**用脚踩刘*己老婆的身上,刘**就走过去拉刘*己的老婆起来,刘**就用手中的钢筋在刘**的头上打了几下,当时就流血了。

13、证人郑*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30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郑*看到刘*己向庙前村鱼塘这边跑,刘*己头上和衣服上都是血,刘*己就说清塘村人在刘*寅家打人。

14、证人高*的证言,证明高*听老公刘*寅说他昨天晚上被刘*甲用钢管打了头,当时高*不在场。

15、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30日傍晚吃饭的时候,徐*和刘*丙到了刘**娘家闹事,徐*和刘*丙与刘**、刘**发生了打架。刘**的头被打破了,当时便出血了,刘**被打破了头。

16、证人刘**、圹**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30日晚上九、十点的时候,刘**的妹妹刘**说被人打了,刘**、圹**就和“红崽”、“六崽”、“金毛”、“细毛”及刘**的儿子刘**一起到刘**家。刘**外甥“杆呢”就带着他们一起到外**家去,当刘**到了的时候,里面已经打起来了,刘**就到里面去劝架,刘**看见有一个人躺在地上,刘**就过去拦,叫他们不要打。刘**看见“红崽”抱的头往外跑,还有“六崽”、“金毛”、“细毛”就一起跟的“红崽”跑,后面他们发生什么情况了我就不知道了。刘*甲和“红崽”、“六崽”、“金毛”、“细毛”这几个人最先进去的,他们进去就打了起来,具体怎么打的不知道。

17、证人黄*的证言,证明那天晚上,清塘村来了大概十几个人,其中有一个叫“红仔”,其他的好像是“红仔”的亲戚。“红仔”就带着他的亲戚到刘**的母亲家里。黄*就到刘**家看见刘**头上流着血躺在地上,“红仔”还要把刘*丙托到外面去打。

18、证人刘*癸的证言,证明刘*癸是刘**和刘**的父亲,2014年1月30日晚上,刘**和刘**二人在自己家里被人打伤。

19、证人毛*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30日晚上十点多的时候,毛*的老公刘*己被六、七个人追着打,头上流着血。毛*和公公刘*戊也被六、七个在刘*寅家打架的人打伤了。

20、证人刘*子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1月30日22时许,在刘*癸的家里,刘*癸的儿子刘*寅被庙前村的刘*甲、清塘村的“红崽”、“六崽”等人打伤了。打人的人手里都持有木棍、钢管、石头等东西,刘*子当时就在现场。此外还有刘*己、刘*丙、徐*等人受了伤。大约晚上10时许,突然来了十来个人(其中有一个妇女是刘**的嫂子,其他的都是男的),领头的是“洪崽”和刘*甲,他们一进门,刘*甲就指着刘*寅、刘*丙,“洪崽”、“六崽”、刘*甲等人就对刘*寅、刘*丙兄弟两个进行殴打,“洪崽”当时手中拿着木棍,被刘*子抢掉了,还有人手持钢管、木棍、砖头,我边叫他们别打,边抢他们手中的凶器,后邻居刘*己也过去阻拦也被打,徐*见儿子被打,也过去拉,但也被那些人打伤了。后刘*丙都被打倒在地,刘*寅当时头部受伤,昏倒在地,那些人才离开。

21、证人刘*丑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30日晚上6点左右,刘*丙的母亲到刘*丑家里来叫刘*辛到他们家去吃饭,刘*辛没有去。大概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刘*丙就和她母亲一起来了,并与刘受英发和拉扯。过了十几分钟,女婿刘*丙和他兄弟刘*寅就带着好多人来,刘*丙就拿皮带打刘**,刘*丙的父亲就拿着一块铁块打刘*辛。刘*丑就把他们拖开了。后刘**就到她兄弟家去说这件事去了。后来刘*丑的舅子“金毛”、“细毛”、“红仂”、“六仔”等人就来了,说要到刘*丙家去找个说法。刘*丑就和刘*壬一起到刘*丙的母亲家去了,走到我女婿刘*丙母亲家门口,他们都已经打完架了,刘*丑就把他们给拉回去了。

22、人口信息表及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刘*甲,系1987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人刘*乙,系1973年2月14日出生,两被告人均无前科劣迹。

23、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刘*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4、被害人刘**的入院、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受伤照片、(鄱)公(司)鉴(法)字(2014)C00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刘**的头部损伤为外力作用形成,且造成左侧额、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颞顶部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在医院行去骨瓣减压+额部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其损伤为重伤二级。

25、鄱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鄱)公(司)鉴(法)字(2014)A1045号、(2014)A1046号、(2014)A1047号、(2014)A1044号、(2014)A1043号,证明打架造成郑*、徐*、刘**、刘**、刘*戊受轻微伤。

26、被害人刘*寅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经被害人刘*寅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9号(刘*甲)就是在2014年1月30日晚上参与打架的“杆仂”,第二组照片中2号(刘*乙)、第三组照片中9号(刘**)就是在2014年1月30日晚上参与打他的人,第四组照片中11号(刘**)就是参与打架的外号叫细*的人,第五组照片中12号(刘**)是于参与打架的“金毛”。

27、被害人徐*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经被害人徐*辨认出刘**、刘**、“细毛”(刘**)、“红崽”(刘**)、“六崽”(刘*乙)是于2014年1月30日晚,参与殴打被害人刘*寅的人。

28、被害人刘*丙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经被害人刘*丙辨认出刘**、刘**、刘*甲是于2014年1月30日晚在刘*寅家参与打架的人。

29、证人刘*丁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经证人刘*丁辨认出刘*甲拿鹅卵石、“老六”(刘*乙)拿砖头、刘**拿板凳、刘**拿钢管、“辽子”的弟弟(刘**)于2014年1月30日晚参与殴打刘*寅。

30、证人刘*己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经证人刘*己辨认出刘**、刘**、刘**、刘*乙、刘*甲是于2014年1月30日在刘*寅家参与打架的人。

31、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凰岗**委会证明,证明刘**的亲属代表刘**、刘**等人与被害人刘*寅达成和解协议,刘**、刘**等人已赔偿被害人刘*寅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整,被害人刘*寅对刘**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刘**等人从宽处罚。

32、(2014)鄱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及同案人刘**、刘**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刘*乙因其亲戚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不当引发矛盾,便伙同多人持械伤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多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刘*乙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甲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乙只是一般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甲辩称刘*寅的重伤不是他伤害的。经查,本案虽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刘*寅重伤伤情的直接行为实施者,但有证据证明刘*寅的重伤伤情系刘*甲、刘*乙等人的行为所致,故刘*甲的该项辩解不影响案件的处刑。

被告人刘**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受害人刘**等人先伤害刘*辛所引起,受害人一方存在一定过错。经查,本案虽由刘**与刘*辛的婚姻家庭纠纷所引发,但刘**与刘*辛的婚姻家庭纠纷与刘**等人伤害刘*寅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在刘**等人伤害他人过程中,被害人刘*寅等人并没有过错,被告人刘**的辩护人提出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的辩护人提出刘**具有自首情节。经查,刘**虽能主动投案,但是归案后只是供述了其与刘*乙、刘**等人到了刘*丙家,双方发生了打架,但是对于前往刘*丙家的目的、双方发生打架的情况等重要犯罪事实均没有如实供述,故不能认定为自首。但鉴于刘**能主动投案,并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乙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刘*甲等人到达了刘*丙家,双方发生打架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在投案时的供述与当庭供述一致,符合自首的规定,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不当所引起,且犯意不是刘*乙所提起,刘*乙只是受亲戚之邀、碍于面子才参与帮助殴打他人,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刘*乙已与被害方自愿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可从宽处罚。经本院委托鄱阳县司法局对刘*乙是否适合社区矫正进行调查,经调查,鄱阳县司法局同意将刘*乙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根据被告人刘**、刘*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刘*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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