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丁**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丁**、丁**、田**、舒畅、舒**、舒**、吴**、肖雪情、肖**、邓*、肖**、肖**、刘*、高**、高**、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于2016年1月26日以与被告的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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