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通知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2月26日上午9时到本院城南法庭进行开庭审理。开庭时,双方均未到庭,且没有其他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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