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甲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甲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甲及辩护人毛巧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996年9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郑*甲于1996年9月至今在上饶师范学院工作,1998年至2012年期间任上饶师**蹈教研室主任;2000年被上饶师范学院评为副教授。

1、2011年1月左右,被告人郑*甲受上饶师范学院委派到甘肃兰州做艺术考试面试评委,同去做评委的还有吴*、汪*,甘肃兰州的考生祁*的母亲李*甲找到被告人郑*甲,请被告人郑*甲、吴*和汪*在面试中帮忙,并答应给予被告人郑*甲、吴*、汪*三人3万元好处费,其后在被告人郑*甲、吴*和汪*的共同帮助下,祁*顺利考上上饶师范学院,被告人郑*甲从中收受李*甲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

2、2012年1月左右,甘肃兰**训学校教师藤*在艺术招生面试之前找到被告人郑**,让其帮忙将考生达*甲、达*乙录取上饶师范学院,为此,藤*支付给被告人郑**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郑**收下钱后,找到上饶师范学院委派到甘肃兰州的评委项*和向*,但这两位评委予以拒绝。被告人郑**又找到上饶**保卫处处长张*帮忙,后在被告人郑**、张*的共同帮助下,达*甲、达*乙顺利被上饶师范学院录取,郑**从中得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3、在2014年艺术招生面试之前,甘肃**学苑负责人党*找到甘**商学院副教授徐**,让她找关系在艺术招生面试中帮忙,让考生能顺利被报考学校录取。后徐**找到被告人郑**帮忙,并许诺每帮忙照顾录取一名考生,就给予被告人郑**好处费2.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郑**表示同意。

2014年1月左右,徐*甲找到被告人郑**,让其帮忙将考生陈*、谢*、于*录取上饶师范学院,为此,徐*甲支付给被告人郑**7.5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郑**便找到上饶师范学院老师苏*帮忙,在被告人郑**和苏*的帮助下,考生陈*在面试中得到照顾,事后被告人郑**分得好处费人民币0.5万元,苏*分得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与此同时,被告人郑**找到在甘肃兰州担任面试官的徐*乙帮忙,使考生谢*和于*在面试中得到照顾,并顺利考上了上饶师范学院,事后被告人郑**分得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徐*乙分得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

2014年1月左右,徐*甲找到被告人郑**,让其帮忙将考生易*、赵*和王*录取宜**院,为此,徐*甲支付给被告人郑**7.5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郑**找到上饶**济学院老师林*及上饶**计财处处长郑*乙帮忙,在被告人郑**和林*、郑*乙的帮助下,这3名考生顺利考上宜**院,事后被告人郑**得好处费人民币3.3万元。

2014年1月左右,徐*甲找到被告人郑**,让其帮忙将考生陈**和缑*录取井**大学,为此,徐*甲支付给被告人郑**6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郑**找到吉**传部部长朱*帮忙,在朱*和被告人郑**的共同帮助下,陈**和缑*在面试中得到照顾,并顺利考取井**大学,被告人郑**得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利用本人职务之便,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本人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实得共计7.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甲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996年9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郑*甲于1996年9月至今在上饶师范学院工作,1998年至2012年期间任上饶师**蹈教研室主任;2000年被上饶师范学院评为副教授。

1、2011年1月左右,被告人郑*甲受上饶师范学院委派到甘肃兰州做艺术考试面试评委,同去做评委的还有吴*、汪*,甘肃兰州的考生祁*的母亲李*甲找到被告人郑*甲,请被告人郑*甲、吴*和汪*在面试中帮忙,并答应给予被告人郑*甲、吴*、汪*三人3万元好处费,其后在被告人郑*甲、吴*和汪*的共同帮助下,祁*顺利考上上饶师范学院,被告人郑*甲从中收受李*甲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

2、2012年1月左右,甘肃兰**训学校教师藤*在艺术招生面试之前找到被告人郑**,让其帮忙将考生达*甲、达*乙录取上饶师范学院,为此,藤*支付给被告人郑**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郑**收下钱后,找到上饶师范学院委派到甘肃兰州的评委项*和向*,但这两位评委予以拒绝。被告人郑**又找到上饶**保卫处处长张*帮忙,后在被告人郑**、张*的共同帮助下,达*甲、达*乙顺利被上饶师范学院录取,郑**从中得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3、在2014年艺术招生面试之前,甘肃**学苑负责人党*找到甘**商学院副教授徐**,让她找关系在艺术招生面试中帮忙,让考生能顺利被报考学校录取。后徐**找到被告人郑**帮忙,并许诺每帮忙照顾录取一名考生,就给予被告人郑**好处费2.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郑**表示同意。

2014年1月左右,徐*甲找到被告人郑**,让其帮忙将考生陈*、谢*、于*录取上饶师范学院,为此,徐*甲支付给被告人郑**7.5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郑**便找到上饶师范学院老师苏*帮忙,在被告人郑**和苏*的帮助下,考生陈*在面试中得到照顾,事后被告人郑**分得好处费人民币0.5万元。与此同时,被告人郑**找到在甘肃兰州担任面试官的徐*乙帮忙,使考生谢*和于*在面试中得到照顾,并顺利考上了上饶师范学院,事后被告人郑**分得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2014年1月左右,徐*甲找到被告人郑**,让其帮忙将考生易*、赵*和王*录取宜**院,为此,徐*甲支付给被告人郑**7.5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郑**找到上饶**济学院老师林*及上饶**计财处处长郑*乙帮忙,在被告人郑**和林*、郑*乙的帮助下,这3名考生顺利考上宜**院,事后被告人郑**得好处费人民币3.3万元。

2014年1月左右,徐*甲找到被告人郑**,让其帮忙将考生陈**和缑*录取井**大学,为此,徐*甲支付给被告人郑**6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郑**找到吉**传部部长朱*帮忙,在朱*和被告人郑**的共同帮助下,陈**和缑*在面试中得到照顾,并顺利考取井**大学,被告人郑**得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2014年10月,信州区检察院自行发现被告人郑*甲涉嫌受贿线索,在初查中,被告人郑*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5年2月3日被告人郑**家属退清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甲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教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银行交易明细、银行汇款凭证、证人吴*、汪*、李**、滕*、唐*、徐**、党*、徐**、李**、李**、苏*、张**、林*、黄*、王*、张**、朱*、郑*乙、袁*、楼*、周*、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利用本人职务之便,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本人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郑**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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