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孔**指控原审被告人饶小兵犯故意伤害及赔偿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饶刑自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饶小兵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饶小兵无罪;上诉人孔**要求被告人饶小兵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自诉人孔**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法法定程序,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饶县人民法院(2015)饶刑自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