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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以余望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刘青某花22万元从其丈夫的哥哥黄有某手上,购买了南方游戏厅,游戏厅内有8台游戏机,即7台奔驰宝马机和1台捕鱼,每台奔马宝马机有一个操作位,每台捕鱼机有6个操作位,8台游戏机共有13个操作位。奔驰宝马机以10元兑换一百分进行上、下分,捕鱼机以10元兑换一万分进行上、下分,游戏厅每天的营业额几百元至上千元不等。经鉴定,该游戏厅内的8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彭**、彭**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青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归案经过等书证。认为被告人刘青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青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开设赌场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具有自首情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刘青某花22万元从其丈夫的哥哥黄有某手上,购买了位于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周宇澡堂对面的南方游戏厅,游戏厅内有8台游戏机,即7台奔驰宝马机和1台捕鱼,每台奔马宝马机有一个操作位,每台捕鱼机有6个操作位,8台游戏机共有13个操作位。奔驰宝马机以10元兑换一百分进行上、下分,捕鱼机以10元兑换一万分进行上、下分,游戏厅每天的营业额几百元至上千元不等。2015年2月13日下午,新余市公安局良山分局民警从该游戏厅内查获了上述8台游戏机。经鉴定,被查获的8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刘青某自动到新余市公安局良山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彭**、陈**、李**、卢*、熊**的证言,被告人刘**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新余市公安局良山分局出具的余**(刑)鉴通字(2015)0012号鉴定意见书,新余市公安局良山分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刘**的身份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青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8台游戏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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