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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304号程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认识,婚前了解不够,结婚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原、被告性格不合,要求离婚,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们是有感情的,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引发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妥善处理。但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体谅,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能够重归于好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杨*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由原告程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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