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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诉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诉称,2014年9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2月28日在彭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6月18日,婚生女丁*出生。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又不能很好的沟通,且被告对原告及其家人极不尊重,导致原告对与其共同生活已失去信心,原、被告和好已经毫无指望。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丁*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2月28日在彭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6月18日,婚生女丁*出生,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且被告对原告及其家人极不尊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应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双方育有一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感情交流,可以和好如初。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丁*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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