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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抚州市**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抚州市**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临川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栗民一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周**、抚州市**工程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上诉人抚州**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栗县人民法院(2015)栗民一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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