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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翁*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翁*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玉山县人民法院(2014)玉民一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周*与被告翁*于农历201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在玉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周*外出务工,双方聚少离多。被告翁*于2011年4月与原告周*协商离婚,后未果,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原告周*于2013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翁*离婚,后法院驳回了周*的诉讼请求。现在,原告周*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翁*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置办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周*与被告翁*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一年后,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只要双方互相理解,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周*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周*要求与被告翁*离婚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周*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婚姻关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上诉理由:周*与翁*于××××年××月××日结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翁*情绪偏执,经常无事生非与周*争吵不休。翁*多次向周*提出离婚未果,双方各自外出务工一直分居且双方不来往,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没有和好可能。面对死亡的婚姻,周*曾于2013年7月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周*与翁*仍然无法共同生活,互不往来且未和好。2014年9月,周*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翁*两次诉讼均未到庭,也未主张不离婚。现在,周*十分痛苦并提出上诉,坚持要求离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翁*未进行答辩。

二审期间,本案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上诉人周*虽然两次起诉要求离婚,但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多年来翁*长期在外不归的原因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的,不足以证明翁*故意拒不履行夫妻义务,进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审法院对于周*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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