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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公司)与被告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展翔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达公司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主审、人民陪审员黄*参加评议,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达公司委托代理人郭**,被告飞展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9月22日,原告出借款项本金7200万元给被告周转并约定了利息。截止目前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无奈遂诉至法院,因原告目前无法承担诉讼费,现暂时先主张部分权利,其他权利待日后追加诉讼请求或另行起诉处理。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50万元,一并偿还原告利息暂计算50万元,其余部分利息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飞展翔公司答辩称:借款属实,利息过高。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双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工商信息、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2015年9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具有合法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证据三:十六份付款回单。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合同约定的7200万元(因原告截止目前冻结被告2450万元,故原告仅起诉被告2450万元,要求被告偿还,其他另案主张)。

被告飞展翔公司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被告飞展翔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被告飞展翔公司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被告飞展翔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万元整,用于同行业企业间拆借周转,被告按照年利率30%的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出借款给被告,借款期限为15个自然日。若实际出借款项的数额和时间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以实际出借款项的数额和时间为准。同日,原告分16笔共向被告飞展翔公司转款7200万元。

另查明: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没有异议,结合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的转款凭证,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有款项交付的行为,被告飞展翔公司对收到原告给付的7200万元没有异议,且自认本金和利息尚未归还,因原告仅对该7200万元中的2450万元提起诉讼,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45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借款利息,在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载明被告飞展翔公司按年利率30%的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对此,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告对至起诉时止的利息仅诉请50万元,在本院对其进行释明后,其未增加诉请,也未补交诉讼费,对至起诉时止的利息5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对自起诉时起(2015年12月10日)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将其调整为以24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西**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450万元及利息(至2015年12月9日利息为50万元,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付清日止以2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1800元,由被告江**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民法院,账号:14-315201040001442,开户行:农行南昌市象南广场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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