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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英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郭*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3年2、3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农历6月,原、被告按农村习俗签订红单订婚,××××年××月,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郭**,××××年××月××日生育女儿郭**,××××年××月××日生育女儿郭**,××××年××月××日生育儿子郭**。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口,被告有时会殴打原告。2013年8月,双方吵口后,被告将原告的生活用品用皮箱装好送回原告娘家。从此,原、被告分开生活,分居至今,被告另外找了一个离婚的女人共同生活并怀孕。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郭**、由原告抚养,小孩郭**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小孩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郭*甲辩称:同意离婚,两个小孩由被告抚养,不要原告承担抚养费,房子是被告父亲做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分割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告高*与被告郭*甲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孩郭*乙,××××年××月××日生育女孩郭*丙,××××年××月××日生育女孩郭*丁,××××年××月××日生育男孩郭*戊。2013年因家庭琐事吵口后,原告离开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小孩郭*丁、郭*戊随被告读书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查询,郭**、郭**、郭**、郭**人口查询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且经庭审质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原告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被告提出异议,认为是其父亲做的房屋,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因原告未能提供房屋的相关产权证书,本院不予认定。

对原告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嫁两个女儿的彩礼钱,应该一人一半,被告也提出异议,因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与被告郭*甲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同居生活,生育四个小孩,虽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事实婚姻,故本案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原告离开被告分居生活,现被告同意离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生育的四个小孩,两个女儿已出嫁,还有女孩郭*丁、男孩郭*戊仍在读书,由一人抚养一个为宜。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高*与被告郭**的事实婚姻关系;

二、女孩郭**原告高*生活,男孩郭*戊随被告郭*甲生活,各自承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

三、双方均享有探望对方抚养小孩的权利,均应予以协助;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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