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昌天**有限公司与天津和**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和**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申请保全费192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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