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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腾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下称原告)与被告**限公司(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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