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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东望与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限期拆除决定书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赖*望不服被告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以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望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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