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赖*望不服被告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以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望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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