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黎**与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李**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接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黎**、李**又以已与被上诉人黎**、华**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黎**、李**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黎**、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黎**、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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