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李**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接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黎**、李**又以已与被上诉人黎**、华**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黎**、李**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黎**、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黎**、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