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毛**、内江日**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中与被告毛**、内江日**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责任公司、内江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中于2015年8月25日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中撤回对被告毛**、内江日**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责任公司、内江日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