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5)攀东民初字第2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刘**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的时间预交上诉费且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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