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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甲因与被上诉人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李*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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