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白炳学、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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