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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