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崇州市**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东**限公司长寿分公司、重庆东**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州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东**限公司长寿分公司、重庆东**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比飞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崇州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崇州市**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崇州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88元,减半收取1844元,由崇州市**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