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兴**限公司司与成都聚**任公司、成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兴**限公司司诉被告成都聚**任公司、第三人成都新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兴**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聚**任公司、第三人成都新繁**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聚**任公司、第三人成都新繁**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兴**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8元、减半收取1429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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