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兴**限公司司诉被告成都聚**任公司、第三人成都新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兴**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聚**任公司、第三人成都新繁**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聚**任公司、第三人成都新繁**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兴**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8元、减半收取1429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