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屠**与被告成都**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合**限公司、成都蜀**限公司、成都弘**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高**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凌**、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汉源**控制中心与四川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李**与朱**、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汉源县**限公司与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刘**、罗**与徐**、国网四**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兴**限公司司与成都聚**任公司、成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松**有限公司与四川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刘*、杨*、四川衡**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