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刘**、任安琼诉四川省宝兴县大坪大理石矿、李*、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刘**及任*琼诉被告四川省宝兴县大坪大理石矿、李*及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刘**及任*琼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刘**及任**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刘**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42元,由原告罗**、刘**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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