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刘**及任*琼诉被告四川省宝兴县大坪大理石矿、李*及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刘**及任*琼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刘**及任**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刘**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42元,由原告罗**、刘**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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