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四川华**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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