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四川友**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飞**限公司、成都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四川友**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友**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友**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30元,减半收取13815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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