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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康**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康**未按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陈**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因申请人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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