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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新华人**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华人**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达**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新**司申请再审称:唐**与阿**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唐**系实际施工人李**招用的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阿**公司对唐**依法不具有保险利益,唐**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范围,阿**公司对唐**承担的并非雇主责任。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驳回阿**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阿**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阿**公司向唐**的亲属先行赔偿80万元费用后,其亲属明确表示阿**公司有权向新**司申请保险赔偿,属于债权的转移。阿**公司在承建案涉工程中,委托李**和魏**聘用的工人唐**在工地做工时受伤死亡,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新**司于2013年5月9日与阿**公司签订的保险单约定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新**司不能免除保险责任。故一、二审法院根据保险单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判令新**司支付阿**公司保险金40万元并无不当。故,新**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新**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新华人**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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