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理有限公司承担,并向广安**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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