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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平诉中国建**限公司、中国建**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许**与被告中**有限公司、中国建**限公司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有限公司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建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中国建**限公司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与被告中**有限公司、中国建**限公司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德阳市旌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由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虽然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建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为中国建**限公司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但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本案管辖权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德阳市旌阳区,故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中**有限公司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中国建筑**成都分公司对原告许**、被告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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